2008年11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以案说法
自家房屋成了公用通道为何得不到赔偿
钱骏 赵玲莉

  案件回放
  原告沈先生从他人那里购买了嘉善县魏塘镇中山西路的一处老房子,因为是老房子,旁边紧连着人家的房子,南面的人家得从沈先生家穿过,而且上楼的公用楼梯也在沈先生家房子里。后来,沈先生将一楼房子租了出去。
  最近沈先生提起了诉讼,要求邻居补偿楼道面积占用费,按照租出去的那部分房子的租金计算,这么些年一共得赔偿54000元。
  经过调查,法庭认为,从70年代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可以看出,该通道早已存在,是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,对此沈先生购房时也完全知晓,因此不能认定其他住户侵犯了原告的房产权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,不予支持。此外,由于诉争房屋左右与其他房屋紧连,后面是河,没有条件另开新的通道。据此,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说法
  一些老房子或农村房屋,由于历史的原因,采光、排水、公用部位等考虑不周,设施简陋,往往容易形成相邻纠纷。对此,法律有原则性的规定,即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”象本案这样的情况,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“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,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”。所谓“与人方便,自己方便”,说的就是这个理。